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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时间:2017-03-28 作者:院办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根据学校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行政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总支和行政要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各项工作。

第三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凡属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都必须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共同决策,分工负责。

第四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工作、研究生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决定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研究学院所辖系、教研室、实验室(中心)负责人人选以及其他教学、科研和教辅人员的聘任工作;

(七)研究决定受学院行政表彰或处罚和学校要求学院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八)研究决定招生、学生教育管理、学生奖惩、毕业生就业工作等重要事项;

(九)审定学院大额资金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设备申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办法及考核等

(十)讨论通过学院管理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以及突发性重大事件中的重要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

(十三)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时间,可根据议题内容和紧急程度决定,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七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分工,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且书记或院长又不在时,也可由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主持。

第八条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学院党总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院长共同确定。

第九条出席会议的成员不足应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一般不举行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参加会议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应回避。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然后展开讨论。报告情况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

第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决定,也可由有关人员起草会议纪要送阅。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应根据决定的内容,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或向本学院教职工通报。

第十五条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执行和督办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学院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七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城乡资源与规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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